人民法院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应当依法受理
——谢某某、梁某某等人与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竹坪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某。
谢某某等六人起诉请求判令竹坪村委会及竹坪村九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44万元。
谢某某等六人系竹坪村九组村民,根据2017年4月12日江西省修水县宁州水乡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方与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竹坪村签订的土地征收和出售协议,谢某某等六人应分配到征地补偿款项144万元,但竹坪村九组未给予谢某某等六人补偿款。故请求判令竹坪村委会及竹坪村九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44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424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
谢某某等六人提起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4民终93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民再17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终字938号民事裁定和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一、二审裁定认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必须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不应干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民主议定方式决定的事项,谢某某等六人诉争的分配方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再审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谢某某等六人诉请竹坪村委会、竹坪村九组支付征地补偿款144万元,该征地补偿款并非是指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民初1297号
二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终938号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再178号
再审合议庭:田甘霖、刘晓雯、邓名兴
(摘自:“江西民事审判”公众号 编写人: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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