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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2001年版)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
            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4日 司发通[20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依法开展了罪犯离监探亲活动,总体情况是好的,调动了罪犯改造积极性,对维护监所稳定,提高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工作,确保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并依照《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对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整顿,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报部。

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维护监所稳定,提高改造质量,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
  (一)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
  (二)宽管级处遇;
  (三)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罪犯每年只准离监探亲一次,时间为3至7天(不含路途时间)。

  第五条 监狱每年可分批准予罪犯离监探亲。每年离监探亲罪犯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狱押犯总数的2%。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的离监探亲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第六条 批准罪犯离监探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组织罪犯按条件申请或推荐。
  (二)监区对申请或推荐出的罪犯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狱政科审核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三)对列为重点管理的罪犯离监探亲,须报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监狱必须对被批准离监探亲的罪犯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并进行个别谈话,明确其离监探亲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强化其守法意识。

  第八条 罪犯回到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罪犯离监探亲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探亲纪律,不得参与和离监探亲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离监探亲的费用由罪犯自理。

  第十条 对逾期不归的罪犯,以脱逃论处,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期归监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
  (一)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病危、死亡,或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三)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四)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办理特许离监,应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监狱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罪犯离监探亲审批程序批准。
  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干警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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