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的解答
赣高法执[2021]30号
为了全面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具体部署,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一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法院执行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参与分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3)参与分配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
得执行依据但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情形;
(4)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涉案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
2.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能否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答:被执行人系企业法人的,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如债权人申请对企业法人财产参与分配的,相关执行法院应征求其意见,建议其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直接申请被执行企业破产。该债权人仍坚持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支持。
3.主持分配法院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法院可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1)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
(2)参与分配申请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
(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
(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任一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线索无法查实的,对其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支持。
4.对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持分配法院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根据该普通债权人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1)该普通债权人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2)该普通债权人为被执行人的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3)该普通债权人系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
(4)该普通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5)该普通债权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已申请司法确认的;
(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普通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未获得执行依据支持或者执行依据支持的债权数额低于预留财产份额的,预留的财产份额或者超出部分应再次进行分配。预留财产份额低于或者等于债权人按其执行依据载明的债权数额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的,按照预留财产份额予以发放。
5.对已取得执行依据但该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在已取得的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情况下,主持分配法院应当预留该参与分配申请人根据原执行依据确定的
债权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再审维持或者再审后改判的数额大于原执行依据载明数额的,发放已经预留的财产份额;
(2)再审后改判数额小于原执行依据载明数额的,对超过根据再审结果计算其应分配部分的预留财产份额,应当再次进行分配;
(3)再审后撤销原执行依据,且其他债权人尚未足额受偿的,对预留的财产份额应当再次进行分配;仍有剩余的,发还被执行人。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裁定被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已依照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6.主持分配法院如何确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
答:对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确定:
(1)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已有效送达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该日期不受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的影响。主持分配法院邮寄送达的,以投递签收邮件日期为送达时间。直接送达的,以相关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此外,经执行当事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自主协商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确定各债权人应分配数额,主持分配法院收到书面意见或者记入执行笔录的,视为分配方案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主持分配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送达的,以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2)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且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已经处置变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按照第(1)项相同的原则确定,不受买受人未缴纳尾款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拍卖后再次拍卖、变卖的影响;
(3)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的前一日。
上述截止日前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已分配后的剩余款项进行分配受偿。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债权人在上述截止日前已寄出参与分配申请,但主持分配法院在该截止日前未收到的,仅就已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
7.主持分配法院应按照什么顺序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答:(1)主持分配法院在扣除下列相关费用后予以分配,具体费用包括:①首查封案件保全费、主持分配案件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公告费、保管费、拍卖辅助费等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必要费用以及相关债权人为处置待分配财产垫付的必要费用;②被执行的涉案财产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③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时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的税费(具体范围见省法院执行局2018年12月24日第10期《金融债权执行专刊》)第6条规定),但已明确由买受人负担的除外;④其他依法应当扣除的必要费用。
(2)主持分配法院在扣除上述费用后仍有剩余的,按照以下顺序依次予以分配:①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依法定顺序予以受偿;②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按照其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金额占全部纳入分配范围的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8.主持分配法院可以对哪些普通债权人适当提高分配比例及提高限制?
答:在不损害优先权人债权情况下,普通债权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法院可适当提高其参与分配的比例:
(1)被执行的涉案财产系根据该普通债权人提供线索查控所得;
(2)被执行的涉案财产系该普通债权人首先申请查控所得;
(3)被执行的涉案财产系该普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或者通过司法审计、悬赏执行等方式查控所得。
上述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应考虑其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占已纳入分配的总债权数额的比例,以及拟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原则上不超过该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正常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10%。各方债权人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有约定提高比例的,按照该协议分配。
9.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如何分配?
答:主持分配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
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顺序予以分配: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抵押、质押等优先权的债权;
(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4)其他民事债权;
(5)罚款、罚金;
(6)没收财产。
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当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已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组进行统一处置分配的,应充分尊重其处理意见。如不服统一处置分配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告知相关债权人向该领导小组或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反映;如仍在统一处置分配过程中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告知相关债权人等待处置分配结果。
10.主持分配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如何处理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答:主持分配法院首先应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数额为基数进行分配;分配后有剩余的,再以债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为基数进行分配;最后仍有剩余的,以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基数进行分配。各债权人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的,按照该协议进行分配。
1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如何提交相关材料及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1)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2)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
(3)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首先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财产查封申请以及相关法院作出的生效查封裁定等证据材料;
(4)本解答第3条中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等以及相关单位已经受理其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5)本解答第4条中已取得的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案件再审裁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6)主持分配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除主持分配法院直接受理执行的案件债权人申请参与
分配外,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向受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受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出具参与分配函,并载明该债权所涉案件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以及已查控但未执行终结的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连同债权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给主持分配法院。
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他法院受理案件的债权人直接向其提交或邮寄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视为该债权人已申请参与分配,但主持分配法院应告知该债权人向受理其案件的相关法院提交材料并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12.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他法院递交的参与分配相关材料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主持分配法院应当对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准予其参与分配,并将其债权纳入分配方案,确定其应分配数额,并送达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后,任一参与分配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提出异议的,应通过分配异议之诉程序解决。
(2)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准参与分配及其理由,并告知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该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影响参与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按照其应纳入分配范围的债权金额预留其应分配数额;
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主持分配法院应将参与分配以及各债权人受偿等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法院。
13.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制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并载明哪些内容?
答: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各债权人的基本情况;
(2)被执行涉案财产情况、变价情况及其数额;
(3)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性质及其参与分配依据;
(4)分配顺序、各债权人的分配比例及数额;
(5)实施分配日期;
(6)不服分配方案的异议权利及救济途径;
(7)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财产分配方案应经合议庭研究确定。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或者争议较大的,应经执行局法官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如执行当事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自主协商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确定各债权人应分配数额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将其记录在案或者将执行和解协议入卷,不另行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除结案文书及债权清偿证明材料之外,不得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
14.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主持分配法院作出的参与分配行为错误,应如何救济?
答:(1)参与分配过程中,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下列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主持分配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审查,并以裁定形式作出结论:①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行为;②不准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行为;③分配方案的送达行为;④分配方案数额计算错误;⑤其他程序性行为。
上述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或者分配程序继续进行,但应当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预留其相应款项。
(2)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主持分配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经执行监督程序认定相关债权人的债权应当纳入财产分配范围而未纳入,或者分配方案存在错误的,主持分配法院应按该监督意见予以纠正。分配方案经异议之诉程序确定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若分配方案被撤销的,应重新进行制作分配方案。债权人已经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高于其重新分配后应获得数额的,应予返还。不予返还的,参照执行回转相关规定予以回转。
各债权人自主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并获得清偿的,其他债权人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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