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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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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赣人字[2007]288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作出以下调整;

  一、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遗体、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本着丧事从简的原则,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包干使用。

  二、有关举行遗体告别仪式方面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单位按节约原则,据实报销。除因工作关系需要以个人名义送花圈的以外,凡因私人关系以个人名义送的花圈,费用自理。

  三、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对直系亲属在外地来单位办理丧事的交通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家属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丧葬费内酌情补助。

  四、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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