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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

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为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复工复产,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现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类案件审理中的常见问题做以下解答,供全省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问题一

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类案件中,应贯彻什么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应当运用“法院+”“互联网+调解”“多元化解e平台”等工作机制,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注意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依法帮助用人单位纾困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问题二

在隔离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应予支持。且所付工资不应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问题三

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停工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延迟复工的,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休息日调休等方式解决,期间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本企业福利假规定等支付工资。


如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问题四

延迟复工期满后未返岗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因政府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劳动者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要求疫情高发地区劳动者、非紧迫岗位劳动者、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劳动者延期返岗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本问答第3条执行。


问题五

延迟复工期间未停工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对于不受政府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应予支持。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应予支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除外。


问题六

灵活安排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对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等情形不能返岗上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者岗位特点,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灵活安排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该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的,应予支持。


问题七

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工资的,如何处理?

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不能及时转账等情形,导致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视为“拖欠工资”。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问题八

劳动合同到期后,能否顺延?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的,合同期限应分别顺延至上述期限结束。


问题九

在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问题十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客观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问题十一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与时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主观恶意、违法程度等因素予以认定。


问题十二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对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


问题十三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如何处理?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应证据,主张起诉时间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原则上予以支持。


本问答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法院参照执行。本问答内容若与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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