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一)吴二英(我方法律援助当事人)
(二)匡小华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匡小华作为包工头承包了吴二英所在村庄礼堂施工工程。因匡小华的车队在行驶过程中将吴二英家门口的砂石碾压损坏,吴二英在讨要说法过程中与匡小华发生冲突,吴二英受到一点皮外伤。因索要赔偿未果,吴二英遂设置了一定的路障使得匡小华车队通行受阻。事后,吉州区公安局长塘派出所、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但双方均没有办法达成和解。
同年6月,因始终无法拿到赔偿,吴二英来到吉州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咨询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因其属于经济困难人员,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工作人员便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当场指派我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
我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与吴二英进行了详细沟通,并与吉州区公安局长塘派出所取得了联系。经过沟通,我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那么简单,背后的矛盾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将会引发群体性冲突。具体来说,匡小华与吴二英之间因为砂石碾压受损导致的推搡冲突,双方矛盾已经非常尖锐,吴二英设置障碍使得匡小华车队通行困难影响了村庄礼堂施工进度,村里对吴二英意见矛盾很大,村里多次开会商量此事未果后,已经有一批在外务工的年轻人准备六月下旬回村强行开路,届时将极容易引发群体性冲突。
同时,我经过调查后发现吴二英所说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一是对方并不承认殴打推搡过吴二英,吴二英也没有类似于录音录像等证据,虽然事发时有一两个村里人在场,但在场的村里人均因为吴二英阻碍了村礼堂施工而不愿意为其作证;二是吴二英所说的各项损失,并没有医药费用票据、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本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将有极大的风险会败诉。为此,我经过分析后认为,基于案件背后复杂尖锐的矛盾和证据角度,本案选择调解比较适宜。
为此,我主动与吉州区公安局长塘派出所取得联系,并通过派出所民警取得了对方联系方式。经过多次与对方沟通联系,对方态度也逐渐缓和,表示愿意愿意接受调解,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我也多次做吴二英工作,建议她先行清理路障,以便不影响村礼堂施工,避免激化与村集体的矛盾,吴二英也表示同意。
经过前期的多次沟通协商,6月19日吴二英、匡小华双方一起来到长塘派出所进行调解,村委会也派人参加,我作为律师代表出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的矛盾逐步化解,并达成了赔偿意向,我作为律师当场为双方拟定了《调解协议》,双方签字确认,吴二英也当场收到了赔偿款项,本案就此化解。
三、案件争议焦点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选择最优案件解决策略及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二)针对案件解决策略,我认为采取调解方式而不是诉讼方式比较适宜,主要原因在于:
1、吴二英所说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一是对方并不承认殴打推搡过吴二英,吴二英也没有类似于录音录像等证据,虽然事发时有一两个村里人在场,但在场的村里人均因为吴二英阻碍了村礼堂施工而不愿意为且作证;二是吴二英所说的各项损失,并没有医药费用票据、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三是吴二英也没有对方切确的身份信息,如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虽然律师可以去调取,但是没有任何准确信息情况下调取会非常困难。
2、本案背后的矛盾复杂尖锐。表面看是吴二英与匡小华之间因砂石碾压产生的冲突矛盾,实际上还隐藏着村集体与吴二英家的矛盾,稍有不慎将引发集体冲突。
3、吴二英自身对于冲突过程也有一定的过错。
4、吴二英所受伤并不重,只是一些皮外伤,不存在伤残等情况,即便判决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也不会很高,如果走诉讼程序,花费的时间少则一两个月,多则一年半载,将旷日持久。
关于如何做好调解工作,我认为主要要做好以下几点:
1、多方参与,多管齐下。本案的解决,就得益于派出所、村委会、律师的三方一起参与,多管齐下。
2、冷静法,及时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让当事人保持冷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
3、换位法,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其实都还是比较通情达理,只因一时没想转弯造成的矛盾纠纷,本案中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站在对方位置上思考和体谅对方,促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是非对错,进一步互相体谅,是成功的关键。
4、对比法,向当事人对比调解与判决的成本和效果。本案中吴二英的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贸然起诉可能并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同时经过沟通,匡小华方也希望尽快解决纠纷,为此我为双方分析了解和判决的成本和效果,以达到有效消除当事人抗拒对立的心里,从而达到调解效果。
四、办案心得
案件的处理,应当综合分析,找出最优的处理方式。同时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才能取得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处理完毕后,还有幸得到了吉安市司法局和吉州区司法局的认可和报道,报道链接如下:
吉安市司法局:法援律师巧调解 助力村居矛盾纠纷化解
吉州区司法局:律师调解助力村居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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