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地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在吉安地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事故的关键环节,关系到事故双方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情况以及相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具体认定。需注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针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以及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不能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分担,而是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确定受害人一方是否有过错的重要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明确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而确定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
吉安地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一定是由于其行为引起。交通事故认定是对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遵循过错认定原则,即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再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明确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大小,只有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不一定意味着该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时,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检验方法包括 “如果没有” 检验法、剔除法、代换法。在某些情况下,运用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否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原则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等。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认定,借道通行者应比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在吉州区、青原区等吉安地区交通事故认定实践中,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
(四)安全原则
合理避让原则指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运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时,直接证据取证较为困难,但运用该原则具有合理性。合理操作原则指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这些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就应负事故责任。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如果加重了事故后果,也应负事故责任。确定该原则主要有两个原因:技术认定的客观性,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交通事故成因;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加重事故后果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在吉安主责次责划分以及泰和县事故责任复核等工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经过调查后,应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同时,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交通参与者以及吉安交通事故律师等相关从业者有所帮助。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罪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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