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测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刑事辩护1周前 (05-28)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10-30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条)

帮助恐怖活动罪   (取消资助恐怖活动罪罪名)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强制猥亵、侮辱罪   (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组织考试作弊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代替考试罪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第三百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第三百零二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取消盗窃、侮辱尸体罪罪名)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

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一十一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取消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

第三百五十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名)

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第三百八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四百一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8179602015  邮箱:gphlvshi@qq.com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分享给朋友: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法律咨询

让每一次法律服务超越期望,创造价值

咨询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