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10-25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虚假破产罪 |
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
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
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第186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 违法发放贷款罪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罪 |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 枉法仲裁罪 |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罪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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