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法释〔20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03-15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7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一认定罪名,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 资助恐怖活动罪 |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第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
第168条(《修正案》第2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
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
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
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
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
《决定》第1条 | 骗购外汇罪 |
第229条第1款、第2款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 |
第3款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
第236条 | 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
第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第342条(《修正案(二)》)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
第397条 |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
第399条第1款 |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
第2款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
第406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律师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吉安刘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3.吉安市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4.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5.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成功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6.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7.钟某起诉江西省某头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介入案件处理,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法庭上与多位博士生导师进行辩论,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8.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9.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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