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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辩护1周前 (05-28)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1997-09-25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 

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十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8179602015  邮箱:gphlvshi@qq.com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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