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指导案例

首页 > 最高院指导案例 > 正文内容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指导案例31号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合意违反航行规则 责任认定

【相似性判定核心描述】

船舶双方协商违规航行致船舶碰撞应如何确认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晚,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6”轮与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所有的“MIRANDA ROSE”轮(以下简称“玫瑰”轮)在各自航次的航程中,在上海港圆圆沙警戒区相遇。当日23时27分,由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开出的另一艘外轮“里约热内卢快航”轮与“玫瑰”轮联系后开始实施追越。23时32分,“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呼叫“炜伦06”轮和位于“炜伦06”轮左前方约0.2海里的“正安8”轮,要求两轮与其绿灯交会。“正安8”轮予以拒绝并大角度向右调整航向,快速穿越到警戒区北侧驶离。“炜伦06”轮则在“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执意要求下,同意绿灯交会。“玫瑰”轮随即与“炜伦06”轮联系,也要求绿灯交会,“炜伦06”轮也回复同意。23时38分,当“炜伦06”轮行至“玫瑰”轮船艏偏左方向,发现“玫瑰”轮显示红灯,立即联系“玫瑰”轮,要求其尽快向左调整航行。“炜伦06”轮随后开始减速,但“玫瑰”轮因“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追越尚未驶过让清,距离较近,无法向左调整航向。23时41分,“炜伦06”轮与“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近距离交会,位于“玫瑰”轮左前方、距离仅0.2海里。此时,“炜伦06”轮、“玫瑰”轮均觉察危险,同时大角度向左转向。23时42分“炜伦06”轮右后部与“玫瑰”轮船艏右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遭受救助费、清污费、货物减损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4605.75元。

原告遂以“玫瑰”轮违反双方关于“绿灯交会”的约定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玫瑰”轮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提出,原告应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252302.79元;二、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08年6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对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两轮达成一致意见前,两轮交叉相遇时,本应“红灯交会”。“玫瑰”轮为了自己进北槽航道出口方便,首先提出“绿灯交会”的提议。该提议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避碰规则》)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让路义务。但是,“炜伦06”轮同意了该违背规则的提议。此时,双方绿灯交会的意向应是指在整个避让过程中,双方都应始终向对方显示本船的绿灯舷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没有了《72避碰规则》意义上的“让路船”和“直航船”。因此,当两轮发生碰撞危险时,两轮应具有同等的避免碰撞的责任,两轮均应按照《72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别谨慎驾驶。但事实上,在达成绿灯交会的一致意向后,双方都认为对方会给自己让路,未能对所处水域的情况进行有效观察并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直至紧迫危险形成后才采取行动,最终无法避免碰撞。综上,两轮均有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尽到特别谨慎驾驶的义务并尽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为,都违反了《72避碰规则》中有关瞭望、安全航速和避免碰撞的行动等规定,对碰撞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当,应各承担50%的责任。

被告系“玫瑰”轮的船舶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就“玫瑰”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核定了原告具体损失金额,按照被告应负的责任份额,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文书】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

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晚,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6”轮与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所有的“MIRANDA ROSE”轮(以下简称“玫瑰”轮)在各自航次的航程中,在上海港圆圆沙警戒区相遇。当日23时27分,由外高桥集装箱码头开出的另一艘外轮“里约热内卢快航”轮与“玫瑰”轮联系后开始实施追越。23时32分,“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呼叫“炜伦06”轮和位于“炜伦06”轮左前方约0.2海里的“正安8”轮,要求两轮与其绿灯交会。“正安8”轮予以拒绝并大角度向右调整航向,快速穿越到警戒区北侧驶离。“炜伦06”轮则在“里约热内卢快航”轮引航员执意要求下,同意绿灯交会。“玫瑰”轮随即与“炜伦06”轮联系,也要求绿灯交会,“炜伦06”轮也回复同意。23时38分,当“炜伦06”轮行至“玫瑰”轮船艏偏左方向,发现“玫瑰”轮显示红灯,立即联系“玫瑰”轮,要求其尽快向左调整航行。“炜伦06”轮随后开始减速,但“玫瑰”轮因“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追越尚未驶过让清,距离较近,无法向左调整航向。23时41分,“炜伦06”轮与“里约热内卢快航”轮近距离交会,位于“玫瑰”轮左前方、距离仅0.2海里。此时,“炜伦06”轮、“玫瑰”轮均觉察危险,同时大角度向左转向。23时42分“炜伦06”轮右后部与“玫瑰”轮船艏右侧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遭受救助费、清污费、货物减损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 504 605.75元。

原告遂以“玫瑰”轮违反双方关于“绿灯交会”的约定为由,诉请法院判令“玫瑰”轮承担80%的责任。被告则提出,原告应就涉案碰撞事故承担90%的责任,且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在两轮达成一致意见前,两轮交叉相遇时,本应“红灯交会”。“玫瑰”轮为了自己进北槽航道出口方便,首先提出“绿灯交会”的提议。该提议违背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72避碰规则》)规定的其应承担的让路义务。但是,“炜伦06”轮同意了该违背规则的提议。此时,双方绿灯交会的意向应是指在整个避让过程中,双方都应始终向对方显示本船的绿灯舷侧。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没有了《72避碰规则》意义上的“让路船”和“直航船”。因此,当两轮发生碰撞危险时,两轮应具有同等的避免碰撞的责任,两轮均应按照《72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别谨慎驾驶。但事实上,在达成绿灯交会的一致意向后,双方都认为对方会给自己让路,未能对所处水域的情况进行有效观察并对当时的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直至紧迫危险形成后才采取行动,最终无法避免碰撞。综上,两轮均有瞭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能尽到特别谨慎驾驶的义务并尽早采取避免碰撞的行为,都违反了《72避碰规则》中有关瞭望、安全航速和避免碰撞的行动等规定,对碰撞事故的发生责任相当,应各承担50%的责任。

被告系“玫瑰”轮的船舶所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应就“玫瑰”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核定了原告具体损失金额,按照被告应负的责任份额,依法作出如下民事判决:一、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 252 302.79元;二、被告米拉达玫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从2008年6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对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略)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 公司清算义务 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关键词】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相似性判定核心描述】非法用工主体拒不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裁判要点】...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合办”公司受贿 低价购房受贿 承诺谋利 受贿数额计算 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关键词】海事诉讼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计算【相似性判定核心描述】利害关系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关键词】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赔偿【相似性判定核心描述】销售者可否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销售劣质产品的责任【...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确认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 财产返还【裁判要点】1.债务人 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相似性判定核心描述】因劳动者在限定等级比例考核中居于末位解除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裁...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