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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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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赣司办字[2018]46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 138 号令)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该条第(一)项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区划范围调整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司法厅

2018 年6月11月

郭律师解读:以上规定,仅对法律服务工作者适用,对于律师不适用。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经常搞不清什么人是律师什么人是法律工作者。

有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阶段,也没有搞清自己所聘请的代理人是不是律师,等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后,才猛然发现为自己代理诉讼的人,原来不是律师。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行政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者的相同点是,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但二者的区别却是相当大的。

区别之一,二者产生和存在的法律基础不同。律师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法律工作者的产生和其执业的基础,是根据行政规章《关于乡镇法律法务所的暂行规定》(现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

区别之二,二者执业的准人不同。要想做律师,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然后去律所实习一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而做基层法律工作者,就没有这样的准入程序,只要你想做并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同意就行。

区别之三,二者执业的法律水平或者说是法律知识的含量不同。做律师,首先得是法律本科毕业,才有报名参加考试的资格。参加考试,不是一般人就可以成就理想、如愿以偿的。就以2002年的考试为例,全国报名参加考试的人有38万之多,但因此而获得资格的人只是报考人数的百分之六点多有资格做律师的人,其知识含量的程度有多少,我这里不说,你也会猜想了。而做法律工作者,只要具备高中文化就可以了。

区别之四,二者服务的范围不同。律师的服务范围十分广泛,凡是社会生活中用得上律师的事务,律师都可以发挥作用。而法律工作者的服务范围仅限于从事简单的民事类代理事务,他们不具备从事刑事类代理和辩护业务。

区别之五,二者执业的地域不同。在全国范围类,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在国家与国家之间,律师也有一定的执业空间。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受地域范围限制,根据司法部对行政规章《乡镇法律法务业务工作细则》的解释,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现在广东\上海\北京等发达地方已经不允许法律工作者出庭。

区别之六,二者体现的社会价值不同。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世界各法制国家的同类设定,律师的社会作用,国际条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1990)》有系统的揭示,其中之一就是“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有人说:“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设定,只是中国的现象,不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因此也就没有“没有法律工作者就没有司法公正”的说法。

区别之七,二者的历史使命不同。律师是法制国家的产物,与法制国家同发展,共存亡。法律工作者只是为解决乡镇聘请律师难的现状而暂时的措施,司法部早在2002年,就要求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淡出诉讼领域,可见,法律工作者作为一种临时制度,意味着将要完成其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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