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1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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