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某建设公司与邱某劳动争议案
在职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总是充满了各种复杂的情况。当劳动者因为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个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劳动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这篇文章详细探讨了这一问题,从法律依据到实际案例,为读者提供了清晰的解答。
吉安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相关案例也表明,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篇文章,我不仅对这一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吉安市劳动争议律师的专业能力充满信心。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吉安市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有益的参考,帮助他们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建设公司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某建设公司将其开发的项目发包给甲公司,邱某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邱某以项目经理身份在甲公司提交的多份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付款审批表等材料签字,某建设公司因此向甲公司拨付工程款42万余元。2024年1月,某建设公司核实发现上述工程款所对应的项目并未实际施工,遂以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等为由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合同。邱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支持了邱某的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向邱某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项目经理承担着核实确认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工程量真实性的重要职责。作为项目经理,邱某在履行职责时,具有核实工程施工真实情况,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的责任。在甲公司所承接项目部分工程并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邱某仍多次在多份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付款审批表等材料“项目经理”一栏签字确认,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其作为项目经理应秉持的谨慎、负责的原则,属于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某建设公司据此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判决支持了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勤勉尽责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积极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有助于引导劳动者强化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在履职中勤勉尽责,避免因失职行为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罪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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