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物权保护、担保物权等纠纷处理。
首页 > 房产合同 > 正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2〕8号)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最高限额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债权本金的情况下,一般应指担保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最高限额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最高限额在没有明确约定为债权本金的情况下,一般应指担保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最高限额

【编者按】最高额抵押是金融借款中经常采用的担保形式,在金融借款本金没有达到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时,如何确定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本案明确了处理此类问题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2019年1月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2019年1月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2019年1月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为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统...

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应符合违约赔偿与损失相当原则

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应符合违约赔偿与损失相当原则

【编者按】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行使某些在对方违约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实践中,有些合同...

一二审在未立案受理对相关事实审查前,不得直接以征地补偿费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为由不予受理

一二审在未立案受理对相关事实审查前,不得直接以征地补偿费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为由不予受理

一二审在未立案受理对相关事实审查前,不得直接以征地补偿费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为由不予受理——张某某、钟某某等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

发包方主张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发包方主张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发包方主张对承包土地进行了调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熊某某与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常湖村委会、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常湖村委会熊家村小组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不予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不予解除

【编者按】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过于随意,或者对一方过于宽松而对另一方过于苛刻,对此约定应否加以限制,存在不同理解。本期案例认为在认定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时,不应该完...

应收账款质权的存续与消灭从属于主债权,不因质押登记期满而消灭

应收账款质权的存续与消灭从属于主债权,不因质押登记期满而消灭

【编者按】在金融借贷领域,经常存在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的情形。我国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在登记期满过后,应收账款质权是否仍然有效,审判实践存在争议。本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