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工伤赔偿3周前 (06-04)74

是否属于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中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

——某餐饮配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餐饮配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额(每人限额)65万元,雇员工种为外卖骑手,雇员1人“阚某”。保单“特别约定”栏载明,本保单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者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直接实际损失,保障限额40万元。阚某经某餐饮配送公司指派,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定点医院办理健康证明,途中与钱某发生碰撞,致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某餐饮配送公司实际赔偿钱某7.1万元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该交通事故未发生在阚某送餐途中,办理健康证明不属于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该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某餐饮配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7.1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7.1万元。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保险事故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即外卖骑手阚某办理健康证明是否属于保单“特别约定”载明的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认定“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应当结合被保险人经营范围、劳动者工种、所从事有关工作对于其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受企业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因此,健康证明是包括餐饮外卖配送人员在内的餐饮工作人员必须办理的证件,是否办理健康证明与外卖骑手主要工作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其后续能否实施接单配送行为。另外,本案中阚某前往定点医院办证亦是受某餐饮配送公司指派。因此,阚某办理健康证明应当属于从事与某餐饮配送公司业务有关工作,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致人损害事故属于案涉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单约定赔付某餐饮配送公司保险金。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相对灵活,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相关责任保险中约定的“业务有关工作”,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理赔情形,结合法律规定、企业经营范围、劳动者从业类型、从事有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及是否受企业指派等因素综合考量。设置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目的是分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和致第三人损害风险,保障劳动者、受害人权益。不论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企业是否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均鼓励企业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因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及时获得医疗救治或者经济补偿等,分散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风险,推动新业态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在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当下,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变得更加灵活多样,这也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和责任划分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涉及新就业形态相关责任保险时,如何准确界定“业务有关工作”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这篇文章通过深入分析具体理赔情形,结合相关行为对于完成业务工作的必要性等因素,为综合审查认定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方法。

对于吉安市劳动争议律师而言,这篇文章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处理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律师可以借鉴文章中的分析框架和认定标准,更精准地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业务有关工作”。这不仅有助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意见,还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吉安市劳动争议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结合吉安市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这些标准,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此外,这篇文章也为吉安市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因责任划分不清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吉安市劳动争议律师提供有益的参考,助力他们在新就业形态的法律实践中,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推动吉安市劳动法律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8179602015  邮箱:gphlvshi@qq.com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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