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02-26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
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郭平华律师介绍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郭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事发在邻里之间,介入后找到证据存疑处,成功先行取保,后化解矛盾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3.刘某故意伤害罪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4.吉安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5.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6.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7.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8.钟某起诉江西省某知名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维权,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找到医院多处过错点,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9.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10.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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