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刑事辩护6天前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2002〕高检研发第2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10-24   司法解释   现行有效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的请示》(闽检[20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律师

姓名:郭平华  

执业律所: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8201710348972

价值主张:法律人的价值在案卷里,不在头衔中,倾力办案只为给客户递上价值答卷。

 

个人经历:

2011.9-2015.6 南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15.8 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 证)

2015.11-至今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

诉讼业务:从业有十年,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达五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人身侵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一线丰富办案经验。

非诉业务: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深入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能为客户日常治理、重大决策、项目实施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客户的重要商务谈判,协助客户在谈判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有利的合作条件。解答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部分代表业绩:

1.吉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介入后成功取保、公安退还扣押款后撤案;

2.吉安刘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且死亡,社会影响大,介入后成功说服办案机关改变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续当事人成功取保,刑期降档,案件获得实质轻罪化处理;

3.吉安市某村聚众斗殴案,涉案人数多,社会矛盾深,介入后成功化解双方矛盾,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4.江西某大型国有建筑公司某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程系列案,涉案资产达三个亿,通过应诉及追偿等方式,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超五千万;

5.吉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纠纷案,代理县政府应诉,经调取涉案历史档案材料,历经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省高院二审,最终成功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减少损失二百四十余万元;

6.吉安某企业家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债权人,在债务人已经是法院失信人员名单情况下,通过前期制定长远化债方案、谈判、诉讼、保全、执行、调解等一系列措施,最终成功帮助客户执行到位债权四百余万元;

7.钟某起诉江西省某头部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全程代理患者介入案件处理,通过研究医疗损害相关法律及涉案手术权威资料文献,法庭上与多位博士生导师进行辩论,最终判决院方承担60%责任,院方先行赔偿五十余万元;

8.代理某患者起诉吉安某医院,全程介入案件处理,最终判决院方承担90%责任,为患者讨回公道;

9.代理某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起诉某县人社局,在人社局已经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情况下,通过诉讼、调查取证、查找案例、沟通协调,最终和人社局和解,人社局主动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工亡)决定,使得死者家属获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双赔;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8179602015  邮箱:gphlvshi@qq.com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总商会大厦十楼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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