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首页 > 劳动工伤 > 正文内容

2023年度江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标准

社保.jpg

一、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概念

1、必须是企业职工,需要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区分开。

2、非因工伤死亡,对应的是工伤死亡。具体情形法律未规定明确,但基本上可以这么理解,工伤死亡情形之外,企业职工死亡的都属于非因工伤死亡情形。

 

二、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是否全国统一

2021年9月1日前,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各地政策不一,以当地规定为准。

2021年2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该办法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从此全国范围内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全国统一了。

但涉及到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中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否依旧支持发放,发放的标准,各地政策仍然不一,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江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一次性抚恤费: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三)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3、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四、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向谁申请

1、如果企业已经依法为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家属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因工伤死亡待遇。

2、如果企业未依法为职工(含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家属可以要求企业给予因工伤死亡待遇。

 

五、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由谁来申请或者领取

一般由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或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来申请和领取。

 

六、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如何分配

丧葬费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不参与分配。

抚恤金分配,法律上未明确规定。虽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遗产分割原则处理,即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申请和领取,如果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则推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生活困难补助给予符合条件的对象,不参与分配。

 

七、江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标准主要依据

1、《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印发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4 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 450 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 10%。

二、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和时间执行。

三、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 18 号)执行。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返回列表

没有更早的文章了...

下一篇: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相关文章

如何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终局裁决解读

如何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终局裁决解读

文:郭平华律师一、这里仅指劳动仲裁裁决书,不包括民事仲裁书。关于民事仲裁书的撤销,详情请点击阅读:如何申请撤销民事仲裁裁决书 二、能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仅指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69号)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

最高院: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最高院: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工伤职工获赔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工伤职工获赔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工伤职工获赔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吗?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第40页至43页案号: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

工伤医疗目录以外医疗费用承担主体的确定

工伤医疗目录以外医疗费用承担主体的确定

工伤医疗目录以外医疗费用承担主体的确定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旨在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对于工伤医疗目录以外的治疗,若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非必要性与非合理性,则相应治疗费用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案情伟丽系...

江西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

江西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

江西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日渐成为当前民事审判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过程中所面临的问...

最高院公报案例: 公司未及时办离职手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公报案例: 公司未及时办离职手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

2022年度江西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标准

2022年度江西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标准

2022年度江西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因病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员):5000元,详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评论列表

访客
访客
3年前 (2021-01-27)

整理得很详细明了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