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推翻,法官采纳律师意见认定院方承担80%责任
一、当事人
患方:刘宇春,宋留香(我方代理)
院方:吉安县XX医院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二、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5日,宋留香在吉安县XX医院生下女儿刘宇春,生下后不久宋留香就发现女儿左上肢没办法活动,宋留香遂带女儿到江西省儿童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和“新生儿头颅血肿”,后几经转院治疗,刘宇春左上肢仍然无法正常活动。
2019年1月,刘宇春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作为刘宇春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调解与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经过双方抽签选定了南昌的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过听证会等程序后,鉴定机构认定院方的过错比例为40%-60%。
对于这份鉴定意见书,患方家属和我都无法接受,我仔细阅读了鉴定意见书和病历等材料,发现该鉴定意见书多处存在重大问题,尤其有一点是该意见书的一处论证过程与病历记载不相符合,于是我与法官进行沟通,提交了应不予采纳该份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同时向法官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官阅读了我方意见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我方意见成立,决定不予采纳该份鉴定意见书,同时依据证据材料和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院方过错比例为80%。此案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院方不服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维持原判。
三、案件争议焦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是否该采纳该份鉴定意见书,院方过错比例应为多少。
(二)针对该份鉴定意见书,我主要提出了如下意见
1、鉴定意见书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其只是意见,并不是最终结论,具有可被质疑性,能否采信和作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由法院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理所当然地成为定案依据,否则将产生唯鉴定判案的乱象。
2、此份鉴定存在诸多问题。
(1)委托日期都能出现错误,直接体现鉴定机构的不认真负责。
(2)病例全程未见有任何有关“肩难产”的记载,鉴定中心仅凭院方事后口述就推定存在“肩难产”,毫无客观依据,无异于帮助院方事后篡改病历,且与事发后刘宇春母亲与主治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矛盾。
(3)鉴定意见书认定院方责任比例横跨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三个区间,匪夷所思,也毫无司法操作性。
(4)鉴定意见书用普遍论代替个例分析,任意减免院方责任。
……
四、办案心得
现在鉴定行业的水分确实还很深,乱象频出,但很多案件又不得不经过司法鉴定这一程序,但鉴定意见只是民事证据的一种,具有可被质疑性,并不是说当然就应当被采纳。对于我们认为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书,我们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质证,只要我们的意见足够有说服力,一样可以推翻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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