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患方: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文:郭平华律师
前言:作为一名常年代理患方维权的律师,经常遇到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茫然不知所措的患方当事人,如何维权?用什么方法维权?成了他们最迫切需要了解的知识。基于此,我根据我的专业知识和多年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经验,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进行归纳梳理,希望对患方能有所裨益。
一、复印和封存病例。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具有至高无尚的证明价值,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复印和封存病历。
二、如果发生患者死亡情况,要及时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三、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及时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四、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具有医疗损害鉴定的资质,鉴定机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选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五、归纳总结院方过错,参加鉴定机构组织的听证会/陈述会。
听证会/陈述会大致流程如下:
(一)鉴定人主持听证会,并介绍听证会程序;
(二)鉴定人向医患双方再次确认鉴定的委托项目和项目收费,确认对受理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类别有无疑议;
(三)介绍鉴定人人数与资质,介绍医患双方及其他参会人员(法院代表、因鉴定需要临时聘请的专家等)的身份,询问双方有无疑议,是否需要依法申请回避;
(四)患方首先陈述意见,然后医方陈述意见(双方可同时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陈述意见主要包括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与事实依据。
(五)就双方争论的事实和焦点,鉴定人和/或专家分别向医方、患方进行发问;
(六)鉴定人对患者(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和伤残评定;
(七)宣布听证会休会。
六、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一)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适合在对方过错明显,双方争议不大情况下。
(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般向院方所在地的卫计委进行申请,适合于医方过错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可能性大,但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解决,通过行政手段容易实现赔偿目的情形。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合解决案情复杂、争议大的医疗纠纷。
每种方式都各有利弊,具体的医疗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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