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亲属类型定比例,而非按人数分摊
在江西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纠纷中,“抚恤金是否需按供养人数分摊” 是高频争议点。郭平华律师在处理南昌工伤赔偿案件、吉安工伤赔偿案件的实务中发现,不少用人单位会以 “被供养人有其他赡养人 / 扶养人” 为由,主张按人数拆分抚恤金份额,部分亲属也因不了解法律规定陷入维权困境。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本地司法实践,本文将通过法律解读与典型案例,明确抚恤金的计算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清晰指引。
一、核心法律规定:比例法定,总额受限
1. 抚恤金计算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规则如下:
比例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总额限制:“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通俗理解: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每个符合条件的亲属按固定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等)享受待遇;二是所有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月工资。若供养亲属为多人,需在总额限制内按比例分摊,确保总和不超限。
2. 关键限制规则
核定的所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月工资总额。
3. 供养亲属范围
包括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且需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如果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抚恤金应否分摊计算?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上述规定仅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并未对应否考虑供养亲属可能存在其他扶养义务人,以及应否需要按照扶养人的人数分摊供养亲属抚恤金予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抚恤金计算比例,是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显然已经考虑到职工供养相关亲属的关联程度,仅是针对工亡职工所应承担的份额。如按该比例标准计算后,再以供养亲属存在其他抚养人为由,要求分摊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判例: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鲁11民终1029号
一审:庭审中,中石某日照分公司主张王某玖有3个子女,在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应当由其3个子女分摊,中石某日照分公司只应承担其中三分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只限定了“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没有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子女作出具体划分,故对于中石某日照分公司提出的按照三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被告王某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王某玖符合法律规定的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中石某日照分公司应按月支付王某玖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标准为1074.90元/月(3583元/月×30%),并根据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审:关于抚恤金问题。王某群父亲王某玖于其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6周岁,符合供养亲属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向王某玖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无不当。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并未规定工亡职工父母应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其子女人数按比例支付,上诉人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按子女人数进行划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注意:
当然,经案例检索,也有个别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调整抚恤金金额,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照供养的人数来分摊计算。但郭平华律师认为,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与工亡保险待遇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不存在参照适用的空间,这也是大多数判决的观点。
三、典型案例:司法实践如何认定
案例1:多人供养≠按人数分摊
王某因工死亡,其母亲周梅先(65周岁,有5名子女)与女儿王乐(10周岁)均符合供养条件。用人单位主张,周梅先有其他子女赡养,应按5人分摊其30%的抚恤金份额,法院驳回该诉求。
- 裁判要点:《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抚恤金需按供养亲属人数分摊,周梅先的抚恤金仍按工亡职工工资的30%足额发放,与其他子女是否赡养无关;
- 最终结果:王某月工资7900元,周梅先与王乐每月各获2370元(7900元×30%)抚恤金,直至符合停止待遇条件。
案例2:总额超限需折算,而非分摊
小强因工死亡,生前月工资15000元,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为父亲刘某(62周岁)与女儿小诗(6周岁)。
- 计算逻辑:两人法定比例均为30%,合计60%(未超100%),无需折算,直接按各自比例发放;
- 延伸场景:若有4名供养亲属(配偶40%+3名其他亲属各30%),合计130%超工资总额,则按比例折算(配偶:40%÷130%×工资总额,其他亲属:30%÷130%×工资总额)。
四、实操要点:避免常见误区
- 先核资格再算比例:需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供养亲属资格,不符合“主要生活来源依赖”“无劳动能力”条件的,无权领取抚恤金;
- 区分“比例法定”与“总额折算”:人数仅影响总额是否超限,不改变单个亲属的法定比例;
- 抚恤金专属所有:抚恤金具有人身属性,直接发放给对应供养亲属,不可作为遗产平均分配。
五、争议解决途径
若用人单位主张“按人数分摊”拒绝足额支付,或亲属间就抚恤金分配产生争议,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 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资格核定与待遇核算;
- 申请劳动仲裁,提交工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劳动能力鉴定等材料;
-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法定比例足额发放。
小结
郭平华律师认为,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心计算原则是 “比例法定、总额封顶”,无需按供养人数分摊。配偶、其他亲属的抚恤金比例由法律直接规定,仅当所有符合条件亲属的抚恤金总和超工亡职工生前工资时,才需按比例折算。用人单位以 “有其他赡养人 / 扶养人” 为由要求分摊的,缺乏法律依据。建议当事人遇到此类争议时,及时咨询郭平华律师等专业南昌工伤赔偿律师、吉安工伤赔偿律师,凭借法律规定与本地司法实践经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