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首页 > 婚姻家事 > 正文内容

离婚后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离婚后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李某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李某的起诉期早以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01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公房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与公房相比,现住房在离婚时价值较小,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余万。判决后,孙某、李某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之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表示其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在2014年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的案件中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原审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并无不妥,同时原审法院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折价款一百余万,并无不当。综上,北京市第一中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两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职工在回家吃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职工在回家吃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职工在回家吃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裁判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国君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关于是否为工作时间,午间就餐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

看守所条例(1990年版)

看守所条例(199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一九九〇年三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

解答!告诉你在南昌如何选到靠谱律师(当事人选择律师常见误区)

解答!告诉你在南昌如何选到靠谱律师(当事人选择律师常见误区)

解答!告诉你在南昌如何选到靠谱律师(当事人选择律师常见误区) 也许您从来没有聘请过律师,也许您曾经聘请过律师但却有诸多的不满意,那么本文将帮助您少走弯路、免入误区,正确选择到一位真正适合您的...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工作单位变动不改变职业病工伤认定!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工作单位变动不改变职业病工伤认定!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工作单位变动不改变职业病工伤认定!中核深圳凯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裁判摘要】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一)为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  电话:0791-88162561官网:http://nczy.chinacourt.gov.cn/&n...

郭平华律师简介

郭平华律师简介

郭平华,男,汉族,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5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兼有律师、企业法务、财税工作背景,现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井冈山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税企业法律顾...

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案情】2009年3月,刘某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使用一年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刘某未及时偿还借款,张某出于朋友情面考虑也未曾向刘...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