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首页 > 劳动工伤 > 正文内容

在单位食堂吃晚饭时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在单位食堂吃晚饭时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裁判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关于该项中“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与本职工作有着紧密联系的结合,也不应随意扩大该工作的范围和幅度。本案中,周某下班后如从事与本职工作紧密相连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可符合上述条件。但结合事实来看,周某下班后到食堂洗手时并无异常,后续去拿起碗筷吃饭实质上已经中断了与本职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条件,因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周某晚饭之后有工作的可能,故在周某下午下班后在食堂吃饭时突发疾病不能归入“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畴。


案号:(2020)赣07行终487号

基本事实:
电源公司将其新建厂区建设工作中的电气、焊接、电线安装工程发包给张某、胡某,周某系受张某的雇请在第三人新建厂区工地上从事电气电线安装工作。
2019年6月4日下午18时12分,周某拉着推车前往临时工具房放置工具,18时16分许前往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打饭时,突然倒下,后被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车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晚上8时许死亡。
周某家属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28日,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周某家属的兄长周某在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同意认定为工伤(亡)。周某家属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周某突发疾病时已下班,是在第三人临时食堂准备吃完饭且饭后下班回家,之后已无工作,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周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周某家属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周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周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一、周某突发疾病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突发疾病发生在非工作地点、非工作时间。二、即使周某是在下班后在食堂准备吃饭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亡。三、周某突发疾病与死亡结果具有紧密联系性。四、本代理人通过类案检索,查询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赣07行终17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黄永辉在单位就餐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4日下午在公司新建厂房处下班,18:16时许前往该厂房门口水龙头处洗手,结合视频显示下班后洗手当时并无异常,后前往临时食堂吃饭,拿着碗打饭时突然发病,且后经医院诊断病情为心源性猝死,该情形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条件,也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关于该项中“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应当与本职工作有着紧密联系的结合,也不应随意扩大该工作的范围和幅度。本案中,周某下班后如从事与本职工作紧密相连的预备性或收尾性的工作时,可符合上述条件。但结合事实来看,周某下班后到食堂洗手时并无异常,后续去拿起碗筷吃饭实质上已经中断了与本职工作之间的紧密联系条件,因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周某晚饭之后有工作的可能,故在周某下午下班后在食堂吃饭时突发疾病不能归入“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范畴。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郭平华律师简介

郭平华律师简介

郭平华,男,汉族,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15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兼有律师、企业法务、财税工作背景,现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井冈山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华税企业法律顾...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怠于举证,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怠于举证,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期间怠于举证,事后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纳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200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第8...

专项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是综合法律服务的对称,是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某一单独事项提供的专门法律服务。按委托事项是否需要通过第三方裁判、是否具有对抗性,可分为诉讼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某个案件的...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由哪个单位承担?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由哪个单位承担?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由哪个单位承担?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

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  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

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 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

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医临床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的通知(2019年8月26日 赣司鉴协会字[2019]6号) 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被冒名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应诉后不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

被冒名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应诉后不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

被冒名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应诉后不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 一、当事人1、被告,委托人,被冒名注册人:胡兴旺2、原告,债权人:吉州区XX配送中心等十余户债权人3、被告,冒名注册人:胡X喜、胡X平、李...

律师调查取证业务范围(律师调查取证指南)

律师调查取证业务范围(律师调查取证指南)

律师调查取证业务范围(律师调查取证指南)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不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当事人对于很多关键证据往往无法自行取得,这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办理。对于南昌律师调查取证范围?南昌律师调查取证权限...

职工出差遇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和空难赔偿能否双赔?

职工出差遇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和空难赔偿能否双赔?

职工出差遇工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赔偿和空难赔偿能否双赔? 新闻:3月21日14时38分许,东方航空公司MU5735航班执行昆明-广州任务时,在广西梧州市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载有乘客123人...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