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199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标准共分10级。
2006年,国家再次发布《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前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同时失效。
201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前述2006版文件同时失效。
目前,《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系当前生效的国家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进行鉴定。该标准是确定工伤待遇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如在吉安工伤鉴定、南昌工伤鉴定等具体适用中遇到争议或疑问,可咨询专业的工伤赔偿律师,例如吉安工伤赔偿律师或南昌工伤赔偿律师,以获取相关法律支持。
以下为南昌工伤赔偿律师郭平华整理的该标准原文: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16180-2014-gbt-e-3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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