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首页 > 婚姻家事 > 正文内容

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

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扶养关系的认定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兄弟姐妹诉王某某等继承纠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继辉

  【裁判要旨】

  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可以从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进行区分,再结合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丧葬事宜等方面综合考虑。

 

  【案情】

  王某生前有同胞兄弟姐妹六人,其父母、妻子贾某均已去世,无婚生子女,有一继子王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王某某母亲贾某嫁到王某家时,王某某已成年。此后王某某结婚、生子、建造和改造房屋均在王某的宅院内,与王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王某去世后,王某某负责打幡抱罐并操办王某的丧葬事宜。王某去世后,其兄弟姐妹认为王某某到王某家时已成年,未与王某形成扶养关系,王某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双方协商未果成讼。

 

  【裁判】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且双方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得到众亲友及同村村民的公认,王某某为王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判决驳回王某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但未规定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应从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所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应从经济供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居住情况、丧葬事宜方面综合考虑,严格认定。

  本案中,王某某与王某在一个宅院内以家庭成员方式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无论从经济供养、相互扶助、扶养时间上均形成了长期性。关于扶助情况,应采用排除解释,即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某未发生虐待、遗弃被扶养人王某的情况。王某去世后,王某某负责打幡抱罐并操办王某的丧葬事宜,更是王某某身份的象征。因此,王某某符合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的情形,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仅是前提,对于被继承人王某来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应以有利于保护其生前良好的生活为原则和出发点。在认定王某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时,可以考虑扶养人与被扶养人是否共同生活这一因素。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因涉及继承顺序问题,在认定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时应严格且谨慎认定

 

  1、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案中的情形,应认定形成扶养关系。王某某不是扶养较多,而是全部扶养。此时应区分王某的兄弟姐妹以经常前去探望照看王某为由主张继承人王某的遗产:首先,探望从时间上来说未形成长期性;其次,探望并不意味着照顾或者扶助,应看做是兄弟姐妹情感的展现。

 

  2、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此种情形,除非扶养人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被扶养人系扶养人一人照顾,否则不应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此时,王某的兄弟姐妹以及王某某若均经常去探望王某,不能依据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则认定王某某与王某形成扶养关系,应区分双方经济、扶助情况进行处理。王某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王某的遗产,扶养人王某某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进行处理为宜。

 

  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除非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涉及继承顺序问题。

 

1、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一起共同生活,应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此时扶养人与其他血亲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遗产。

 

  2、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此时,应再区分扶养人是否尽了主要扶助义务。若扶养人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被扶养人对扶养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可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遗产。若扶养人有证据证明其尽了一般扶助义务,则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方式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并且有利于鼓励继承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遗产问题,更最重要的是有利于被继承人生前获得更多人的照顾,安度晚年。

 

  本案案号:(2018)津0119民初8423号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子女签订分家协议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子女签订分家协议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子女签订分家协议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

离婚协议对孩子上大学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自愿作出的约定,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对孩子上大学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自愿作出的约定,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对孩子上大学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自愿作出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泊霖系被告李涛之子,被告李涛与原告的母亲李宁于2008年9月协议离...

家庭暴力受害方起诉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

家庭暴力受害方起诉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

家庭暴力受害方起诉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失费?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

未经登记的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收养不受法律保护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1日,云南省师宗县的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琼。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琼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琼的户口落在蔡...

2021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2021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

离婚后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离婚后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

离婚后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 〔1991〕民他字第6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

抚养费能否依据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调整?

抚养费能否依据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调整?

抚养费能否依据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调整?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