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首页 > 劳动工伤 > 正文内容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员工放弃社保,影响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吗?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员工放弃社保,影响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吗?

南昌工伤律师.png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文书】
原告: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贾正元。
北京奥德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因与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长宁区人社局)发生工伤认定纠纷,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奥德公司诉称:汪朝云于2017年3 月8日入职原告处担任保洁员一职,入职后同年 4月 1日汪朝云向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 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汪朝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长宁区人社局应依据汪朝云的声明,查明事实不予认定工伤。请求撤销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
被告长宁区人社局辩称: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原告奥德公司提出的不应认定工伤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奥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贾正元述称:长宁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合法,不同意奥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
贾正元的妻子汪朝云在原告奥德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 7 时至 19时。2017 年 6 月 16 日 6 时 13 分许,汪朝云驾驶悬挂牌号为(上海)3384279 的电动自行车,沿北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申虹路路口,遇吴某驾驶牌号为沪 DF9423 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南右转弯,大货车车头右前角与电动自行车左后侧相撞,汪朝云倒地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朝云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 年 5 月31 日,汪朝云的丈夫贾正元向被告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 6 月 5 日,长宁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并向奥德公司及贾正元送达受理决定书。长宁区人社局在对汪朝云事故情况进行调查后,于 2018 年 8 月 1 日作出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 411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7 年 6 月 16 日 6 时13分许,汪朝云骑电瓶车上班途中,经闵行区北翟路申虹路路口处,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朝云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分别送达奥德公司及贾正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长宁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的职权,长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的争议在于,汪朝云向原告奥德公司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奥德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工伤认定并无关联,故对奥德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于2018年12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奥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奥德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汪朝云向奥德公司提出“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200元社保补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一审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这一说法是错误的,于法无据。
另被上诉人长宁区人社局没能查明事实,汪朝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因闯红灯应负主要事故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奥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长宁区人社局辩称:经调查核实,汪朝云系上诉人奥德公司单位保洁员,其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长宁区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正确合法。另奥德公司提出汪朝云书面放弃缴纳社保不应申请工伤认定的理由不成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放弃而免除缴纳义务。长宁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不受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影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贾正元述称:被上诉人长宁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不同意上诉人奥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奥德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贾正元对被上诉人长宁区人社局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汪朝云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亦无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汪朝云在入职后向上诉人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故对上诉人主张的汪朝云放弃缴纳社保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
另上诉人认为汪朝云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事故责任,也无证据证实。
故被上诉人认定汪朝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作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奥德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奥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9年3月2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69号)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人...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员工过失导致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员工过失导致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员工过失导致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关键词行政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过失 裁判要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吗?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吗?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 为建筑工人购买的意外伤害险,能规避工伤保险责任吗?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以案说法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应如何计算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以案说法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应如何计算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以案说法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停工留薪期应如何计算案例索引: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裁判摘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最高院工伤公报案例: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陈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09期)【裁判摘要】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

江西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

江西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

江西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十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日渐成为当前民事审判主要案件类型之一。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过程中所面临的问...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