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

首页 > 民事诉讼执行 > 正文内容

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时当事人是否有权对此提起上诉?

  管辖权异议

郭律师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19年7月22日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详情点击链接查看:《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时当事人是否有权对此提起上诉?最高院: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


【以下文章来源】郭晓光著 《民事诉讼管辖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52页


移送管辖在学理上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是否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进行的移送,可分为依职权移送和因管辖权异议移送。前者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的移送,又可称为主动移送;后者是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审查之后进行的移送,故可称为被动移送。根据移送管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可分为广义的移送管辖和狭义的移送管辖。前者包括依职权移送(主动移送)和因管辖权异议移送(被动移送);后者仅指依职权移送(主动移送)。

1.依职权移送管辖(主动移送管辖,狭义的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原告的起诉后,依职权主动审查和判断自己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当发现自己无管辖权时,主动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没有当事人对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是也不排除有的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因该异议未完全具备管辖权异议的要件(例如已超过提出异议的期间),而不被法院当作管辖权异议对待。但是,如果异议的理由确实成立,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过,此时的裁定不同于法院针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此时的裁定是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后者是法院经过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后作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允许当事人上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包括:

一审诉讼中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1条规定:“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据此,一审法院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审诉讼中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予以维持。”以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为例,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受理了案件,但是裁判结果正确,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笔者认为,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理,应当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了专门管辖的规定受理了案件,但是裁判结果正确,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的规定,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笔者认为,专门管辖在性质不同于专属管辖,因此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1条的特别规定,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34条的一般规定,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因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被动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并未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是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经审查,发现自己确实无管辖权,因而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管辖问题所提出的异议,并不当然等同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有其构成要件,包括异议的主体要适格(通常是被告),异议的客体要适当(针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包括主管),异议的时间要正确(答辩期内提出)。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当事人对管辖问题提出的异议才能成为《民事诉讼法》所特指的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附裁判文书样式:

民事裁定书(依职权移送管辖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移送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裁定移送的,可以同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感谢阅读,欢迎分享指正!

如需法律帮助,欢迎与我联系。


声明:

本网站内容仅供访问者一般性参考,不应被视为本网站及/或本网站所有者之任职机构:1.与访问者建立了律师-客户关系;或2.就特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我们并不保证该本网站信息或内容反映了当时最新的法律动态,信息接收者不应将本网站信息和内容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依据,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202103021614683867680867.jpg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

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仅就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部分不服能否上诉和上诉如何处理

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仅就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部分不服能否上诉和上诉如何处理

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仅就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部分不服能否上诉和上诉如何处理 一、问题: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仅就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部分不服能否上诉和上诉如何处理? 二、司法实践观察(一)当...

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2017年版)

江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办理民商事诉讼业务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权利的实施细则(2017年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

民事诉讼流程图(含一审二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含一审二审)

@font-face {font-family:'fontface';src: url('http://www.gphlvshi.com/zb_users/upload/2023/08/202308...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赣司办字[2018]46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县(市、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拒不执行调解书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调解书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尤皑平目前,法院执行难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尽管我国刑法对此早有惩处规定,但现实中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数不多。由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本院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怀揣法律人的素养,对正义坚定追随,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