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请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秦某某与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灞桥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有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某某。
秦某某起诉请求:一、判令秦某华与灞桥村委会签订的涉及“龙王石坵”编号为66230030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二、确认秦二某(秦火妹之父)与灞桥村委会确立的“龙王石坵”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三、判令秦某华返还“龙王石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赔偿秦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
秦某某称依据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8号行政案件查明事实,1980年江西省南昌县罗家镇灞桥村委会(以下简称灞桥村委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将该村“龙王石坵”1.09亩土地发包给秦某某的父亲秦二某,秦二某过世,秦某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灞桥村委会将其承包土地又发包给秦某华,程序违法,灞桥村委会与秦某华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属无效。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湖罗立受字第1号民事裁定:不予受理。
秦某某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立受终字第7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赣民再67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立受终字第78号民事裁定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罗立受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理由】
一、二审裁判认为,秦某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再审裁判认为,秦某某的诉讼请求中有要求确认秦二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第一条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罗立受字第1号
二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立受终字第78号
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再67号
再审合议庭:邓名兴、李彬、吕淑瑾
(摘自:“江西民事审判”公众号 编写人:闵遂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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