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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简表

类别

支持情况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

支持(刑诉解释155条)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丧葬费

精神损失

不支持(刑诉解释138条2款)每个省支持情况有差别,这里以江西省为例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具体包括交通肇事案、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危险驾驶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支持,其余案件一概不支持

说明: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仅限于“人身权利受侵犯”“财物被毁坏”(刑诉解释138条、139条)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99条1款)。

2、“财物被毁坏”,不包括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后者通过“追缴、责令退赔”处理(刑诉解释139)。

3、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包含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判决”(刑诉解释164条),即赔偿项目和范围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持一致。

4、刑事和解、调解,不受法定赔偿标准限制(刑诉解释155条3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点在于:1、不用缴纳诉讼费用;2、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民事问题,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3、举证相对简单。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

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刑事诉讼法》

99条第1款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刑诉解释》 

138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39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55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164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3】280号《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二零一四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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