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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据理力争,农村户籍一样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吉安交通事故律师.jpg

一、当事人

受害方:曾秋香(我方当事人)

肇事方:金军明,肇事车辆挂靠于宜丰县江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二、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9日,金军明驾驶重型货车与驾驶电动车的曾秋香相撞,造成曾秋香受伤、电动车损毁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认定金军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曾秋香受伤后,先后被送往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巨额医药费用。

曾秋香丈夫通过朋友找到我,与我洽谈后决定委托我全程进行代理。我介入后,首先指导曾秋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此次伤情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为四个月、护理期为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后续医疗费用为八万元整。

我拿到鉴定意见书后决定先与保险公司协商一下,但保险公司表示因为曾秋香的户口为农村户籍,也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长期居住和务工在城镇,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虽然从2020年4月份以后,江西省内的人身损害案件赔偿不再区分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但当时情况下区分,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赔偿的数额相差足足有一倍多。

协商未果后,我方于同年10月份向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诉讼程序后,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为此,我提出虽然曾秋香的户口为农村户口,但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因为其从2015年1月到出事当天(2016年4月29日)一直在吉州区的工地上打工,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进城务工;虽然曾秋香并不居住在市区里,但要考虑到曾秋香家就在吉州区郊区,且属于城镇规划区内,其从家到上班的地方只需要二十多分钟,不可能在离家这么近的情况下还选择在城镇居住;而且曾秋香家的山地已经响应政府号召退耕还林,其已失去了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其生产生活等方式与城镇居民并无明显差别。

同时,因为曾秋香工地上班都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发工资为现金转账问题,为解决证据薄弱问题,我方请了三位与曾秋香长期在工地上班的工友和工地包工头出庭作证,工地包工头还拿出了曾秋香等工人每个月的上工记录和领工资的领条等证据,我还特意去调取了曾秋香家现在已经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文件,也出示了退耕还林的相关证据,经过我方的据理力争,最终吉州区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按照城镇标准判决。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三、案件争议焦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曾秋香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二)针对赔偿标准,我认为虽然曾秋香的户口为农村户口,但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主要理由如下:

1、曾秋香从2015年1月到出事当天(2016年4月29日)一直在吉州区的工地上打工,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进城务工;

2、曾秋香家的山地已经响应政府号召退耕还林,其已失去了作为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3、曾秋香家虽然在吉州区郊区,但已经纳入了城镇规划区内。

……

针对证据问题,虽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但我方经过调查取证,还是找到了计算城镇标准的依据,主要有:

1、三位与曾秋香长期在工地上班的工友出庭作证;

2、长期雇请曾秋香在工地上班的包工头出庭作证;

3、曾秋香等工人每个月的上工记录和领工资的领条;

4、曾秋香家现在已经属于城镇规划区内的文件;

5、曾秋香家退耕还林的相关证据。

……


四、办案心得

生命本就无价,却还要分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总归是与人人生而平等理念不符。尤其是在本案中,曾秋香明明作为农民工一直在城镇的工地上班,但却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有工资银行流水,被保险公司百般刁难,令人感觉生命特别没有尊严。不过好在本案收集整理的证据足够充分,对法官足够有说服力,使得我们的据理力争取得了好的效果。另外一方面,国家也已经听到了民众足够的呼声,2020年4月1日(含当天)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江西省内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是法治与人权的进步,值得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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